:::與民有約&意見信箱 人民陳情 為民服務自行考核
為民服務自行考核
為民服務自行考核計畫
壹、依據:

  行政院民國91年7月30日院授研展字第0910016696號函核定修正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

貳、實施對象:

  本中心各課室(含任務編組單位),以下簡稱各課室。

參、實施方式:

 (一)各課室自行考核

  1. 由各課室對內部人員之為民服務工作實施考核(納入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紀錄內,餘人員依該管相關規定辦理之);其自行考核時程訂於每年5月底及10月底,由各課室依考核項目之內容,先行檢視並予考核。
  2. 考核內容:
    各課室參考本中心訂定之自行考核項目,就服務標準及自我評鑑、主管參與提升為民服務情形、申辦案件(服務項目)作業程序、民眾抱怨(陳情)之處理、延伸服務據點,結合社會資源、完善服務環境,提供特殊服務、機關網頁建置、遠距及資訊化服務措施、電話禮貌等九項,自行實施考核。
  3. 考核結果:
    各課室依分配之業務項目,自行進行預評,並於預評後檢討改進,簽奉機關首長核定。

 (二)為民服務推動小組(成員為各課室主管)自評會議

  1. 為民服務推動小組(成員為各課室主管),應針對各課室提供之書面資料,進行書面考評;並實地走訪各課室,了解並驗證書面資料之真實性、時效性。
  2. 考核內容:
    實地了解各課室有關服務標準及自我評鑑、主管參與提升為民服務情形、申辦案件(服務項目)作業程序、民眾抱怨(陳情)之處理、延伸服務據點,結合社會資源、完善服務環境,提供特殊服務、機關網頁建置、遠距及資訊化服務措施、電話禮貌等九項,具體建議及應行改進事項。
  3. 考核結果:
    (1)實地考核所發現應改進事項及具有供其他課室參考改進之特殊服務措施,除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外,並登載於本中心網頁。
    (2)各課室於收到為民服務推動小組自評會議紀錄後,應於二週內提出檢討改進報告,並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肆、經費:

  如改進事項事涉經費支應時,得簽奉核准後,於該年度內相關預算項下勻支。

伍、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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