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民有約&意見信箱 人民陳情 為民服務自行考核
與民有約&意見信箱
與民有約作業要點
壹、依據

  為展現親民、便民、愛民之服務效能,加強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制,主動發掘問題,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民有約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貳、實施方式

  一、會見人員:本中心主任或副主任。
  二、會見時間:每週三下午三時至五時,緊急及重大事件立即安排約見時間(必要時亦可在假日會見)。
  三、會見地點:本中心一二○四會議室。(台北縣泰山鄉貴子村致遠新村55-1號)
  四、受理對象:(一)與中心業務相關之民眾或團體。
         (二)本中心教職員、工。
         (三)本中心受訓學員。
  五、受理優先原則: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等弱勢族群,予以優先受理預約登記。

  六、受理登記處理:

  (一) 向本中心以電子郵件方式(E-Mail:w273@tsvtc.gov.tw)傳送登記表(如附表一)或服務專線(02-29018529)。
  (二) 採固定批次預約登記(原則每次為五梯次),每梯次會見人數最多以三人為原則(人數可依實際情形酌予調整),每批二十分鐘為原則。
  (三) 申請人預約登記時須填寫登記表,敘明訴求或問題;民眾或團體所提之訴求或問題非屬本中心權責範圍者,應告知權責機關名稱及其電話等資訊。
  (四) 服務中心所提送之登記表及其資料,應送交該管業務單位研議,並視實際情況排定約見時間及通知申請人。

  七、約見通知:於約見前五天以電話或E-Mail通知約見之時間、批次、地點、聯絡人及電話等。
  八、約見後案件處理:各業務相關單位應對受理案件之辦理情形(如附表二),於一週內簽陳中心主任核 閱並答覆陳情人及副知服務中心;陳情案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得簽請中心主任核准延長辦理期限,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請人。

參、陳情案件管考:

  由服務中心負責陳情案之列管、追蹤、考核等工作,每月彙整成果,簽請中心主任核閱。

肆、陳情案件如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事由: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情者。本中心得不予處理。

伍、本作業要點經中心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與民有約流程圖 與民有約登記表 與民有約辦理事項記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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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24302)台北縣泰山鄉貴子村致遠新村55之1號
電話:(02)29018274~6       傳真:(02)2906-9133
本中心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八點至下午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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