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青年至公立就服機構進行求職登記、簡易諮詢及相關資格查驗後,由公立就服機構開立「職業訓練轉介單」,並由事業單位通知甄選錄訓。 |
| (二) |
事業單位於甄選錄訓後應即回報甄選結果,俾利辦理公布事宜。 |
| (三) |
訓練間期間內錄訓青年未報到或中途離退訓,可由事業單位於開訓後遞補。 |
| (一) |
大學(含)以上畢業二十九歲以下青年(以推介日為準),未就業週期達一個月以上,且未曾參加本計畫者。 |
| (二) |
前開未就業週期計算於未曾就業青年,以畢業證書登載畢業日期推計一個月計之。 |
| (三) |
訓練間期間內錄訓青年未報到或中途離退訓,可由事業單位於開訓後遞補。 |
| 本計畫之事業單位應為合法登記或立案、投保員工人數五人(含)之事業單位(含各工商公(協)會所屬會員廠商(均含跨國企業)、公營事業機構、非營利組織、學術研究機構等),並克盡納稅義務。前開事業單位不包括下列行業或情事: |
| (一) |
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中,非屬內勤之工作內容。 |
| (二) |
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遣業之外派人員。 |
| (三) |
歷年申請本計畫有不良紀錄者(如:未配合訪視、未按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施訓等)。 |
| (四) |
工作性質違反善良風俗者。 |
| 補助合作之事業單位工作崗位訓練津貼每名青年每月新台幣八千元。補貼勞工保險費(含職訓機構受訓者普通事故保險費用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用)最高新台幣六百七十七元。青年訓練時間未足月者,依受訓學員實際參加訓練日數發給工作崗位訓練津貼每日二百六十七元、勞工保險費用補助每日二十二元(以上皆以每月三十日比例計算)。 |
| (一) |
事業單位檢具相關表件及工作崗位訓練計畫向泰山職訓中心申請。 |
| (二) |
每一事業單位申請工作崗位訓練人數以五十人為上限,且不得逾總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
| (一) |
依公立就服機構推介,辦理甄選事宜並回報錄訓狀況。 |
| (二) |
按月發給青年學員訓練津貼,至少新台幣一萬二千九十六元,不足月者按每月三十日比例發給。 |
| (三) |
需指派專任師資指導相關工作崗位訓練事宜,並於工作崗位訓練期滿施予評核。 |
| (四) |
為錄取參加本計畫青年依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身份加保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保險。 |
| (五) |
實行訓練前應與青年簽訂工作崗位訓練契約書,其訓練、差勤管理依工作崗位訓練計畫及前開契約書辦理。 |
| (六) |
配合局屬職訓中心不定期訪查。 |
| (七) |
發給結訓合格青年結訓證書。 |
| (八) |
辦理相關請款及核銷事宜。 |
| (一) |
參訓方式:
- 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屬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及參訓推介事宜。
- 等候事業單位通知甄選。
- 經事業單位錄訓後報到參訓。
|
| (二) |
本計畫係以工作崗位訓練模式進行,與事業單位無正式僱用關係,不得強制要求提供訓練之事業單位僱用。 |
| (三) |
工作崗位訓練期間由事業單位按月發給學員訓練津貼每月至少新台幣一萬二千九十六元,本項費用非屬薪資報酬,且當次訓練不得重複請領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暨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 |
| (四) |
參訓青年應與事業單位簽訂「工作崗位訓練契約書」,並遵守見訓練事業單位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 |
| (五) |
參訓青年應配合填寫訓練月誌,以利向泰山職訓中心請領相關補助。另應配合就業追蹤調查事項。 |
| (六) |
參訓青年於結訓前離、退訓,應依事業單位規定辦理相關離退訓事宜。 |
| (七) |
訓練期滿後未就業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相關就業服務,輔導就業。 |
| 訓練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發票(或領據)、學員訓練津貼支付清冊、留用情形、簽到冊、學員訓練月誌、學員考核成績、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公立就服中心轉介單及其他應備文件,辦理核銷。 |
|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九十七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相關項下支應。 |
| 本計畫工作崗位訓練津貼將寄發扣繳憑單予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發給參訓青年之學員訓練津貼,依實際金額由事業單位自行開立扣繳憑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