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7年度新興重點發展產業科技人才培訓-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LOGO
泰山職訓中心logo
*
*
*
選單1.招生資訊
選單2.招訓班別
選單3.甄試
選單4.退費規定
選單5.其他相關事項
選單6.簡章索取地點
*
以密集訓練方式,專案委託大學校院、財社團法人及政府立案之民間訓練機構,培訓役畢失業或待業之大專青年,提升其專業技能,投入就業市場,以加速發展國內新興重點產業並協助國民就業。
97年度行政院科技人才培訓及運用方案、新興中點發展產業科技人才職業訓練朝生簡章
其他相關事項

※免繳自繳款學員及其身分查驗規範:


參訓者如具有下述身分,於開訓前得選擇其中一種,檢具指定之證明文件,向培訓單位申請免繳自繳款。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
指就業保險法(下稱本法,於92年1月1日實施)施行後,依法應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自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得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如為失業給付實施辦法(於88年1月1日施行)第2條所規定之適用對象,於本法施行時已失業,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如有意願參加職業訓練提升工作技能者,所需之經費得由就業保險基金支應。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失業者:經由各培訓單位甄選錄訓者,持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開立之推介單第一聯影本,。
  2.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失業者:經由各培訓單位甄選錄訓者,檢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補充說明:

1.

失業者如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及特定對象之雙重身分者,於非自願離職後,應優先適用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參訓。

2.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如非自願離職後,加保於職業工會,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仍得以前次非自願離職證明,認定為非自願性失業勞工。




(二)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
指經常於3個月內受僱於2個以上不同之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或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1. 由所投保之職業工會或各縣市總工會開具「參加職業工會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加、退保證明單」,須載明加保日期、退保日期、原工作性質及失業原因。
  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補充說明:

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得檢附「無工作切結書」,依各該計畫實施規範,比照一般國民(補助80%)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





(三)負擔家計婦女失業者(含負擔家計之家庭暴力被害婦女):
指婦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本人、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者。

 
  1. 配偶死亡。
  2.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6個月以上未尋獲。
  3. 離婚。
  4. 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 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 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 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成員。
  8. 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9.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者。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僅限用受僱於僱用勞工不滿5之事業單位,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3. 全戶戶籍謄本影本(含配偶、直系親屬等)。
    全戶內年滿15歲至65歲受撫養親屬,需另檢具該等親屬之「在學證明」或「無工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4. 全戶內年滿15歲至65歲受撫養親屬,需另檢具該等親屬之「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補充說明:

1.

參訓者如為負擔家計之家庭暴力被害婦女,依據本會92年6月3日勞職業字第0920203660A號令規定及本局九92年12月22日職公字第0920085106號函、93年1月13日職公字第0930003121號函辦理。

2.

有關年滿15歲至65歲之受撫養親屬,應檢具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指:

(1)

25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2)

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3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四)中高齡失業者:

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僅限用受僱於僱用勞工不滿5人之事業單位,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五)身心障礙失業者:
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僅限用受僱於僱用勞工不滿5人之事業單位,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3.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六)原住民失業者:
指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者。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僅限用受僱於僱用勞工不滿5人之事業單位,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3. 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七)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指社會救助戶中所規定之生活扶助戶內,年滿15歲以上至年滿65歲之間,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僅限用受僱於僱用勞工不滿5人之事業單位,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3. 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八)更生受保護人失業者:
指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有必要促進其就業者。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僅限用受僱於僱用勞工不滿5人之事業單位,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應加蓋與正本相符)。
  3. 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影本。
    ※課程說明會後學員若決定繼續參訓,應請其簽署「參訓學員聲明書」及「參訓學員契約書」避免爭議(簽署後由培訓單位保存1年以備主辦單位檢核);學員並領取「參訓學員服務手冊」。



※為輔導參訓學員就業,培訓單位得將學員報名資料、培訓成績與培訓狀況紀錄,提供徵才單位參考。


*
指導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核準字號: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泰綜字第0970002366號